日前山西晋城一起数额巨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详情公开被告人琚某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城县**镇**村**路**巷**号,现住晋城市城区**号楼**单元**室。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2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网络配图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2月
杨某某(另案已起诉)在上海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对外吸收公众资金后再放贷给他人。
被告人
琚某某通过他人认识杨某某后,认为该项目不错,于2013年11月
在晋城注册了**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琚某某为公司负责人,公司经营范围为商务信息咨询。
网络配图公司成立后,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琚某某的经营负责下采取口口相传、对外介绍拉客户等方式,公开发布销售理财产品,
承诺高额利息回报,共非法吸收资金1866.47万元,涉及投资人数96人。
所吸收资金全部进入上海总公司,由杨某某以年化30%的利率出借给个人或企业。
后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投资人款项。
法院认为,
被告人琚某某 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 ,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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