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医院未建议做产前诊断 海口“唐氏宝宝”家

更新时间:2020-04-05 04:14作者:创始人

2014年9月,7岁的男孩小远被确诊为唐氏综合征。

小远的父母认为,当初给小远母亲做产检的两家医院,没有尽到法定的告知义务,导致高龄产妇未做产前诊断,进而导致了小远的“不当出生”。

8月27日,小远父母起诉海南省妇幼保健院(下称省妇幼)和海口市人民医院(下称海口市医院)一案,二审询问在海口中院进行。

当日,责任划分、赔偿金额、鉴定意见是否准确等依旧成为三方争论焦点,法庭将择日宣判此案。

生下“唐氏宝宝”夫妇状告产检医院马女士夫妻二人一个是高校老师,一个是公务员,大儿子聪明健康,当初怀二胎时,夫妻俩对生活充满期待。

2006年11月,年满35周岁的马女士到省妇幼做首次产检并建立保健管理手册,2006年11月20日到第二年3月,她共在该院做了12次产检。

2007年1月,在省妇幼的建议下,马女士到海口市医院做了三维彩超,未提示异常。

2007年3月底,马女士在省妇幼剖宫产下小远。

小远出生后,体检发现心脏杂音,同年9月被诊断出先天性心脏病。

父母带小远在省内外奔波治疗,2014年9月,小远被确诊患上唐氏综合征。

“唐氏宝宝”智能低下,常伴有器官畸形,如先天性复杂性心脏病等,后天患白血病、糖尿病等疾病的几率很高,30岁就开始患老年痴呆并伴有器官老化,终生需人照顾。

小远还患有弱视。

马女士夫妇认为,孩子是“不当出生”。

2015年,马女士夫妇和小远3人,一起将省妇幼、海口市医院诉至法院,索赔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200多万元。

他们认为,两家医院在给马女士做产检时,没建议做产前筛查、诊断,导致父母错误地选择了患有唐氏综合征的患儿,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产检医院有过失被判赔7万多元一审中,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两家医院对马女士未作产前筛查并无过错,但其未给予产前诊断的建议并书面告知,未尽告知义务,存在过失,一定程度上影响产妇的知情选择权,与缺陷胎儿的出生有一定因果关系,司法鉴定认为两家医院的过失属次要原因,在两医院责任比例划分上,省妇幼为90%,海口市医院为10%。

一审法院综合原告自身遗传因素、被告的诊疗措施、地区产前诊断水平及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省妇幼承担27%的民事赔偿责任,海口市医院承担3%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70%责任。

一审判决省妇幼赔偿7万余元,海口市医院赔偿7000多元。

原告上诉主张两家医院负主要责任马女士夫妇及小远提起上诉,他们在二审询问中称,两家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并赔偿小远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费用。

马女士等人表示,两家医院的过错是导致了患儿的出生,侵害了夫妇二人优生优育的权利,唐氏综合征在胎儿期能被确诊,进而避免发生严重后果。

询问中,责任划分等成为争论焦点。

据悉,此案将择日宣判。

采访后记父母不想放弃孩子在小远出生后,马女士和丈夫黄先生事业家庭深受打击。

患先天性心脏病、弱视的小远24小时离不开人。

黄先生说,曾经也想过放弃治疗,但最终还是选择了坚持,目前全家四处举债给小远治疗,只是希望孩子能过得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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